王丽霞律师亲办案例
婚内购房公婆赠首付,属于谁?
来源:王丽霞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5-13
浏览量:1901

婚内购房公婆赠首付,属于谁?


【特别说明】本文发布案例,系王丽霞律师实操真实案例。有鉴于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隐私考量,已进行技术处理,无辨识度。仅对专业问题进行呈现。



一、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


二、案情简介


2015年5月20日,双方登记结婚,在杭州租房居住

2016年12月20日,双方生育婚生子

2017年5月,男方签购杭州房产,购入价220万元,首付66万元,其余房款办理了按揭贷款。自此双方搬入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。

2017年5月末,男方父母逼女方签“确认书”,内容为“确认购房首付款66万元系男方父母出资”

2018年10月,因女方想带孩子回娘家居住遭到男方父亲殴打,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。自此,女方独自回娘家居住。双方分居。分居期间,男方及其父母拒绝女方探视儿子。

2018年11月,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。男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,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,并主张杭州房产首付款系其父母出资,属于其个人所有。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。

2019年5月,女方前来咨询,要求尽快离婚,争取孩子抚养权,并尽快见到孩子。杭州房产希望能争取为共同财产。


三 焦点问题

1、《确认书》效力如何?即便确认系公婆出资,是否就是对男方一人的赠与?

2、女方能否争取到抚养权?尽快见到孩子的愿望如何实现?


案件结果

1、关于房产,我方认为仅有《确认书》无法证明男方父母出资的事实,还要有相应的银行流水印证。其次,根据《婚姻法》解释(二)第22条的规定,“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”。《确认书》中只明确了男方父母出资首付的事实,并未明确赠与一方,故该首付仍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。因此,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最终法院认可了我方的观点。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男方父母出面坚决要求要回自己的66万元,声称是自己一辈子积蓄的养老钱,儿子离婚不应把自己的养老费分走。经过法官多次居中调解,女方也接受将66万元首付去除后双方分割房产。最终女方拿到分割款80万元。

2、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及探视问题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,经过承办律师的仔细考量,及与女方的多次沟通,决定放弃抚养权的争夺,而转向确保探望权。原因是:1、孩子由男方抚养一年多,生活上已经形成稳定的环境和习惯,贸然改变对孩子确有影响;2、男方家庭老家山东,儿子是他家的长房长孙,故一家人视孩子如命,如果女方争取到抚养权,恐怕法院也很难执行,同时一旦男方将孩子藏起来,女方的探视权也很难得到保障。为了早日见到孩子,也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,女方决定放弃。并以放弃抚养权为交换条件,争取到了每周24小时,以及节假日一半的共处时间。如果男方违反,就变更抚养权。

在协议达成的第一个周末,女方就见到了一年多未见的儿子


五、律师心得

孩子,就一定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吗?

对于孩子,我们应当始终贯彻“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”的原则。

要秉持这一点,就说明是爱孩子的。因爱而放弃抚养权,就是好妈妈,好爸爸,是值得尊敬的。

身处离婚当中,双方肯定是焦头烂额,身心俱疲,但千万不要忘了顾念孩子的感受。爸爸妈妈离婚了,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,他无力阻止,只能接受。父母间、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间若持续的纠缠、争斗,孩子被夹在中间,心理状态、学习状态、生活状态均不稳定,对孩子的影响是巨大的。如何最大限度的降低离婚对孩子的影响,是每一个婚姻当事人都要考量的问题。身为婚姻律师,我们必须更多地考虑法律之外的因素。大人,走向幸福。孩子,健康成长,这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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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丽霞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1*********0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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